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民初211号 |
案号 |
(2021)晋01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欠息7779287.35元(截止2020年1月14日)以及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加收50%计算,复利以借期内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加收50%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雷金狮对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竹梅对本案借款本金50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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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春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28701107310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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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庙前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