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眉山市物资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730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青羊民初字第3910号 | 
| 案号 | (2016)川0105执76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万国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肖学健280万元;二、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李兴淑、眉山市物资有限公司、刘勤对万国祥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李兴淑、眉山市物资有限公司、刘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万国祥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 2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9 500元,由万国祥、巴中梅西公司、李兴淑、眉山物资有限公司、刘勤承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 发布时间 | 2016-09-0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万国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2207300393L | 
| 登记机关 | - | 
| 注册地址 | 眉山市东坡区纱彀巷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