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1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4民初1537号 |
案号 |
(2021)苏1324执3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4页共6页被告薛娟每月给付原告王子若抚养费600元,自2021年2月3日起至王子若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半年抚养费。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薛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