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元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8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3民初1484号 |
案号 |
(2021)苏0703执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厚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借款本金1988224.85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424492.36元,从2018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3.776%计算)。二、被告潘俊芝、沈跃梅、孙波、潘伟、江苏元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2元,由六被告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将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美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788895187P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沈圩街原铝镁粉厂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