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3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4民初1292号 |
案号 |
(2021)苏0114执2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被告韦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成芸支付借款本金262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计39853.20元;以本金259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2元,减半收取31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