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3********22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81民督722号 |
案号 |
(2021)浙1081执6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金丽娟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99836.45元,截至2021年7月20日的利息24268.15元、逾期利息5066.58元以及自2021年7月21日起以本金199836.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申请人郑伯顺对上述债务在 3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