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门三民初字第01012号 |
案号 |
(2016)苏0684执1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礼兵、沈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盛锦杰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盛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由被告沈礼兵、沈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6 |
发布时间 |
2016-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