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3********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台黄商初字第00425号 |
案号 |
(2015)台黄执民字第03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黄岩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阮国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给原告截止2013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30676.87元及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张岩明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0元,由被告阮国民、张岩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08 |
发布时间 |
2016-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