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元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2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2民初1994号 |
案号 |
(2019)桂0122执1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元磊返还原告韦晶借款20000元; 二、被告廖元磊向原告韦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廖元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