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海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2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1803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恢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海兵、李书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借款期间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日止、逾期按月利率1.95%从2015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陶海兵、李书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代理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三、被告陶缠住、孙克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陶海兵、李书廷追偿;四、驳回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6.25元,由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356.25元,由被告陶海兵、李书廷共同负担6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诉讼费收费管理办理》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6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