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2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891民初8号 |
案号 |
(2019)粤0891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湛江市博莱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借款4099888.07元;二、限被告湛江市博莱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截至2017年9月27日止的利息207196.97元;三、限被告湛江市博莱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以4099888.07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订立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年利率8.80875%标准执行);四、被告李群、徐闻县聚泰贸易有限公司、李明阳、瞿刚、沈名雨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李群名下的位于湛江市海滨大道南海景新邨别墅区02-5的土地[湛开国用(2012)第00104号]和李群名下的位于湛江市海滨大道南海景新邨别墅区02-6的土地[湛开国用(2012)第0010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债权834.8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1256.68 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6516.68元,由被告湛江市博莱贸易有限公司、李群、徐闻县聚泰贸易有限公司、李明阳、瞿刚、沈名雨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