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03********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1民初7708号 |
案号 |
(2019)津0111执2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任林、窦兴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文革运费589000元、律师费4.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0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任林、窦兴红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