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明刑初字第59号
案号
(2020)闽0421执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郑才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 二、被告人郑国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 三、被告人王清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 四、被告人郑春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六、继续向被告人郑才尚、郑国建、王清阳、郑春华追缴非法所得的财物或等值于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返还被害人林水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