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明刑初字第59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郑才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 二、被告人郑国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 三、被告人王清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 四、被告人郑春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六、继续向被告人郑才尚、郑国建、王清阳、郑春华追缴非法所得的财物或等值于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返还被害人林水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