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郁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1民初1641号 |
案号 |
(2018)赣0731执1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志良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谢志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告丁郁华负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