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余县森本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261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3民初1196号 |
案号 |
(2019)赣0723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余县新城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891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大余县新城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873元。 三、被告大余县森本新材料有限公司、大余县欣荣钨业有限公司、聂复南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20元,由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94元、被告大余县新城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7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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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乐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3723942261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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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杨牯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