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元威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12033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1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采力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0万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8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2日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减去35.35万元;二、若被告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瑞采力贸易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杨洁协议以其持有的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606.947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广元威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维平、杨洁对被告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1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威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维平、杨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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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800MA6252GD0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四川广元经济开发区医药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