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鲁山县昌大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25民初356号 |
案号 |
(2017)豫0425执1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截止2017年9月20日,窦玉枝下欠平顶山市郏县瑞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2017年9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张金刚、张鸿昌、河南省鲁山县昌大贸易有限公司、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具体还款计划为:1.窦玉枝于2017年10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在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产生的利息15000元;2.窦玉枝于2017年11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200000元在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产生的利息3000元,共计203000元;3.窦玉枝于2017年12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50000元在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产生的利息1500元,共计51500元;4.窦玉枝于2018年1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50000元在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产生的利息2250元,共计52250元;5.窦玉枝于2018年2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50000元在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产生的利息3000元,共计53000元;6.窦玉枝于2018年3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50000元在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产生的利息3750元,共计53750元;7.窦玉枝于2018年4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50000元在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产生的利息4500元,共计54500元;8.窦玉枝于2018年5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50000元在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产生的利息5250元,共计55250元;9.窦玉枝于2018年6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50000元在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产生的利息6000元,共计56000元;10.窦玉枝于2018年7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50000元在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产生的利息6750元,共计56750元;11.窦玉枝于2018年8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该400000元在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产生的利息60000元和2017年9月20日之前的利息200000元,共计660000元;12.窦玉枝最迟应当在上述1-11项约定的还款时间之后15日内履行偿还义务;三、如窦玉枝未能按照上述第二条第1-12项规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平顶山市郏县瑞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按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借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张金刚、张鸿昌、河南省鲁山县昌大贸易有限公司、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5990元,减半收取7995元,由窦玉枝、张金刚、张鸿昌、河南省鲁山县昌大贸易有限公司、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应于2017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平顶山市郏县瑞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六、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2-15 |
发布时间 |
2018-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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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金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370676324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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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鲁山县城东五里堡转盘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