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市林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2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1639号 |
案号 |
(2019)川0781执1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阳市林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海支付所欠货款20203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以实际未付的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二、被告郑大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299.5元,由被告绵阳市林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郑大林承担13000元,原告赵海承担29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0781执11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5132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大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8158420345X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油市九岭镇柏河村2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