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阳首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91民初10738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4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阳首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债务1,200,000元;二、被告德阳首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德阳首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78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德阳首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时间 |
2019-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0191执421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6975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00073962884F |
登记机关 |
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雅河路269号蓝郡1栋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