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德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5********2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602民初985号 |
案号 |
(2018)桂0602执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蒋德强向原告防城港市宏昌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17700元及利息(以本金17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7.96元,公告费700元,共计967.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德强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17 |
发布时间 |
2018-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