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2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1民初16562号 |
案号 |
(2017)京0101执8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二百三十四万九千四百九十五元; 二、被告江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罚息(其中截止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的罚息为八十万二千零八十七元五角七分,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全部偿清之日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江文辉、汤如亮、李春、吴培清对被告江文斌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文辉、汤如亮、李春、吴培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文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三万二千五百七十二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江文斌、江文辉、汤如亮、李春、吴培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10-11 |
发布时间 |
2018-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