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帅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2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15236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恢1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大欢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60000元及利息(以216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9月2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河南大欢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原告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张云为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物在280.0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A1号楼1-3层29号,权属证书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099198号。); 四、被告邵文凯、景帅军、杨张云、张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大欢喜商贸有限公司、邵文凯、杨张云、张敏、景帅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