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3********2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历城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历城执字第00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吴燕良与被告孟霞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36号33号楼3单元601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114773号)房屋一套归被告孟霞所有。被告孟霞支付原告吴燕良房屋折价款35万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25万元于2015年3月7日前付清。 三、原被告婚后女儿吴孟君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四、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原告吴燕良承担675元,被告孟霞承担6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3-23 |
发布时间 |
2015-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