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鲁传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6********2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523民初1259号 |
案号 |
(2017)豫1523执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如贵、鲁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余孝炳、张秀琴截至2017年5月20日止的借款本息共计214280元,2017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下欠借款本金16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