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春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6********2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穗仲案字第284号 |
案号 |
(2018)黑0110执2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退还48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10月3日起计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公告费1000元、仲裁费321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9-14 |
发布时间 |
2018-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