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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3********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8民初6481号
案号
(2020)豫0108执10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井明海鲜餐厅、丁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新军支付货款102300元,并自2018年8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新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马新军负担383元,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井明海鲜餐厅、丁海峰负担138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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