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3********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08民初6481号 |
案号 |
(2020)豫0108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井明海鲜餐厅、丁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新军支付货款102300元,并自2018年8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新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马新军负担383元,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井明海鲜餐厅、丁海峰负担13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