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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玉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2********1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202民初948号
案号
(2019)桂0202执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大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借款本金2500000元、支付利息227706.26元(该利息包含罚息,计至2016年6月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柳州市诺优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洪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红静、卓宇、罗宽、黄义洪、何玉梅、擂杰、康玉霞、夏书华对被告柳州大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柳州市诺优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洪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红静、卓宇、罗宽、黄义洪、何玉梅、擂杰、康玉霞、夏书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大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之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之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之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862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91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大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州市诺优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洪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红静、卓宇、罗宽、黄义洪、何玉梅、擂杰、康玉霞、夏书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1-29
发布时间
2019-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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