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居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2********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02民初3211号 |
案号 |
(2017)鲁0302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 900 000元; 二、被告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522 941.62元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 以上一至二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淄博居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望辉经贸有限公司、李兵、马静、李居刚、张艳、孙兆海、贾凤芸对被告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 184元,减半收取17 092元,由被告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居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望辉经贸有限公司、李兵、马静、李居刚、张艳、孙兆海、贾凤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7-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