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元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21********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历城民商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1)历城执字第00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薛文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道省借款15万元。 二、限被告薛文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道省违约金4000元。 三、被告武元坤、张元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1-03-28 |
发布时间 |
2015-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