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12********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济刑一初第12号 |
案号 |
(2006)济中法执字第00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义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魏秀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康春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克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26日起2025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方庆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 被告人张洪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 日止)。 被告人李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 被告人张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王义峰、魏秀明、康春文、李克、方庆国、张洪丽李冲、张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近近经济损失治疗费12530.12元、丧葬费16581元、 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15600元、交通费970元、死亡赔偿金429791.60 元,共计人民币497672.72元各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随案移交的单尖刀七把、手机七部、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07-01-04 |
发布时间 |
2015-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