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3********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21民初3593号 |
案号 |
(2020)湘0121执恢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邓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芬50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420元,由被告邓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