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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步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河刑初字第0290号
案号
(2016)苏0802执26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范步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予以销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2-20
发布时间
2017-04-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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