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闫运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722********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701民初1961号 |
案号 |
(2018)新2701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运平、朱淑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支行借款本金900725元;二、被告闫运平、朱淑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725元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44507.64元;2017年9月21日以后新孳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由被告闫运平、朱淑喜支付至本息付清为止。三、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闫运平、朱淑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4元,由被告闫运平、被告朱淑喜、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