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五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五法执字第00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永清欠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6250.00元,被告常伟负担5682.00元,原告杨永清负担568.00元;保全费2170.00元由被告常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9-29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