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民终403号 |
案号 |
(2018)甘04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甘民终40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688元,由上诉人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16)甘04民初79号一、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条山农工商开发分公司签订的《爆裂玉米种植订购合同》,收购原告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条山农工商开发分公司为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爆裂玉米857.77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二、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条山农工商开发分公司货款58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条山农工商开发分公司违约金11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88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65688元由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245564912042 |
登记机关 |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中小微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