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洪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19********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香幸民初字第175号 |
案号 |
(2017)黑0110执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国网黑龙江省供电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赔偿原告刘明、原告刘兴昌、原告董伯茹、原告刘佳鑫各项损失301 500元; 二、被告陶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赔偿原告刘明、原告刘兴昌、原告董伯茹、原告刘佳鑫各项损失90 450元; 三、被告于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赔偿原告刘明、原告刘兴昌、原告董伯茹、原告刘佳鑫各项损失90 450元; 四、被告陶海生、被告于洪亮、被告王春生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刘明、原告刘兴昌、原告董伯茹、原告刘佳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时间 |
2017-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