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房占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9********24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历商初字第1937号 |
案号 |
(2013)历执字第00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照明、肖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人民币4487.47元。二、被告张照明、肖晶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4487.4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赔付垫付款利息。三、被告史佃忠、房占荣对上述一、二款所确定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3-28 |
发布时间 |
2015-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