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246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民终03310号 |
案号 |
(2018)沪0117执4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野、裴昌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仕卫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薛野、裴昌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仕卫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的利息20,000元; 三、被告薛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仕卫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薛野、裴昌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仕卫律师费损失30,000元; 五、被告纪艳华、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薛野、裴昌松、纪艳华、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仕卫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时间 |
2018-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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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纪艳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55252624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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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市东吴北路221号6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