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世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02********24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衢柯商初字第00681号 |
案号 |
(2012)衢柯执民字第01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水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晓清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0月22日起、2009年12月27日起均以20000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据实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杨晓清负担420元,被告何水根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2-05-23 |
发布时间 |
2015-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