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2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南银民初字第172号 |
案号 |
(2011)南执字第00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江勇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02102.7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由此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被告南昌飞燕食品有限公司、周应平对被告胡江勇清偿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胡江勇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79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1-08-22 |
发布时间 |
2014-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