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21********2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1122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5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崔萍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的《贷款合同(贷贷平安专用)》; 二、被告崔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97,362.60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3,779.36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并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贷款合同(贷贷平安专用)》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代雪、代玉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障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萍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崔萍、代雪、代玉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