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1623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马立华借款6000元,支付利息570元,合计657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