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蓬江区泓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6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4103号 |
案号 |
(2019)粤0703执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益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7.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截至2017年8月20日为339309.98元,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日新、李燕琼、陈富才、黎运益、李向群、江门市蓬江区泓新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8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59元,由被告江门市益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朱日新、李燕琼、陈富才、黎运益、李向群、江门市蓬江区泓新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时间 |
2019-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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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日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562606872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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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群华路2号1幢第三卡之二(首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