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汉中开源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汉中民初字第00007号 |
案号 |
(2014)汉中执字第00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汉中开源开发有限公司和赵文英共同偿还原告王兴贵6070000元及利息,被告汉中开源开发有限公司和赵文英互付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64490元,由原告王兴贵负担44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4-09-09 |
发布时间 |
2014-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4)汉中执字第00057号 |
立案日期 |
2014-09-09 |
执行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宝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70074503287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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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国贸大酒店十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