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703民初1585号 |
案号 |
(2019)陕0703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桥银自愿于2018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徐丽安支付所欠钢材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钢材款人民币50685元。如逾期付款,被告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罗桥银自愿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徐丽安支付逾期利息至前述款项付清为止;二、本案所产生的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656元(已减半),被告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桥银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陕0703执12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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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桥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70068477031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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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