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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新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3********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60号
案号
(2013)鄂汉南执字第00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新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新明偿还借款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21日开始按月利率2%算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新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3-03-07
发布时间
2015-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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