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新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23********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60号 |
案号 |
(2013)鄂汉南执字第00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新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新明偿还借款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21日开始按月利率2%算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新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3-03-07 |
发布时间 |
2015-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