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05152号 |
案号 |
(2013)东一法碣执字第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黎慧婵与被执行人叶汉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12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19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3-10-09 |
发布时间 |
2017-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