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23********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726民初829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德兴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2万元,共计62万元,并以本金50万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2018年7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袁德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杨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