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95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刘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强借款本金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圆整)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刘志彬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刘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强借款本金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圆整)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刘志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