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0********24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002民初1296号 |
案号 |
(2019)皖1002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市国窑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413512.28元; 二、被告黄山市国窑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7413512.2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黄山市国窑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7413512.2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5.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累计应在1482702.46元以内); 四、被告黄山市国窑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27200元; 五、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文革持有的被告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在9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文革、余晓英对被告黄山市国窑酒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文革、余晓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市国窑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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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文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0669494241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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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环城北路166号 |






